2023年07月06日数字报
张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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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2023年6月28日张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坚持系统谋划、全面推进的原则,共同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张掖、法治张掖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和专业队伍培养,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推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三、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提前介入,全面落实讯(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统一司法尺度,形成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公安、卫生健康、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接受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一站式”办案场所的建设和使用,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四、检察机关应当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办案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救助。对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落实情况。

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相关部门在收到监督意见后要及时审查和反馈。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检察机关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支持和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工作。

七、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法治副校长工作,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关爱机制。

八、社会各界应当配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对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售卖烟酒、彩票和“三无产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等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作为不良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档案。检察机关要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和机构人员落实入职查询、强制报告和从业禁止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九、检察机关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和权益,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净化网络环境。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学校、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

十、全市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检察机关应当针对监护缺失的情形强化监督,对于事实无人抚养或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通过支持起诉或检察建议等方式建议变更或指定监护权。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十一、市县(区)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经评估后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和不良行为矫正机制,积极参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探索对专门教育工作的监督机制。

十二、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培育、扶持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机构,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建设专业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组织和队伍,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十三、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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