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各有关人民团体党组:
《张掖市行业骨干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张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0月
张掖市行业骨干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牢人才优先理念,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着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过硬、敢于创新的行业骨干人才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张掖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骨干人才是指在全市各行业领域品德高尚、专业能力较强、业绩贡献较大、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的优秀骨干人才,重点包括文化人才、科技创新人才、骨干教师、卫生健康骨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行业骨干人才作为市拔尖人才后备梯队进行培养管理。
第三条 行业骨干人才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崇尚实干、注重实绩,挖掘潜能、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品德、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注重爱国奋斗、敬业奉献,重点考察专业性、创新性、实用性。
第四条 行业骨干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对口主管部门分行业组织实施,其中,文化人才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科技创新人才由市科技局负责,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负责,卫生健康骨干人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实用人才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技能人才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
第二章 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行业骨干人才每3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360名左右,其中,文化人才40名(优秀文化人才20名,优秀青年文化人才20名),科技创新人才60名(科技创新骨干20名,青年科技人才40名),骨干教师120名,卫生健康骨干人才80名,农村实用人才30名,高技能人才30名。省级以上优秀人才和同一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不再纳入选拔范围。
第六条 行业骨干人才从全市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张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以及民间能人中产生,侧重选拔在推动全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较好业绩、做出较大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行业骨干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信念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创新创业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奋斗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各自行业领域专业条件要求。人选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各领域45岁以下优秀青年骨干人才要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选拔方法及程序
第八条 行业骨干人才选拔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专家评审与会议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层层筛选、逐级推荐评选。
第九条 行业骨干人才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向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印发选拔通知,公开选拔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推荐。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审核。县区人选由县区宣传、文旅、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人社、总工会等部门单位会同县区委组织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后,对口推荐报送市直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分行业领域进行评审,按选拔计划1:1.2的比例,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会议审定。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分别召开会议研究审议,等额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请有关会议审定,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条 行业骨干人才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差异化考核,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在个人自评、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测评,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落实待遇、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不超过同批次同界别同层次人才数量的25%。
第十一条 行业骨干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市厅级三等奖及以上专业奖项的(三等奖的前1名、二等奖的前3名、一等奖的前5名);
(三)完成任务进展快、工作质量高、业内评价好的;
(四)为本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第十二条 在管理期内,行业骨干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请有关会议审定,取消行业骨干人才资格。
(一)入选市拔尖人才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
(二)本人自愿放弃资格的;
(三)解聘、调离本市的;
(四)去世、退休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失德失信,情节严重的;
(七)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行业骨干人才的。
第十三条 对管理期内2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行业骨干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拔尖人才和省级以上优秀人才评选。
第十四条 行业骨干人才管理期从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为期3年,期满后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业骨干人才信息库,及时更新完善行业骨干人才基本情况、业绩成果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职责及待遇
第十六条 行业骨干人才要立足岗位,矢志创新创业,认真履行科技创新、服务基层、人才培养、建言献策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骨干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行业骨干人才享受各行业领域确定的项目扶持、研修学习、免费体检等相关待遇,并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纳入专项预算。
第十八条 行业骨干人才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联系服务专家人才范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通过电话访谈、面谈交流、调研走访等方式,加强与行业骨干人才的联系沟通,了解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积极为其排忧解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