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在张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二)出席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三)市委部门及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直属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中央和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县区监委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祁连山林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